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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:这几种普通发票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!
2017.06.23   点击5440次

   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发布以来,纳税人纷纷打电话咨询,是否所有的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,实务中如何操作。现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:

    1、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,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?

   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所以,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。

    2、购买方是政府机构、事业单位的,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?

    16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一款明确,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人个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所以,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。

    3、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帐?

   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,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,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,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涉税业务,如计税、退税、抵免等。

    4、国外客户没有信息,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?

   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,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。

    5、普通发票填写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是否为强制规定?

   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编一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    可以看出,公告中的表述为“应向销售方提供......”及“应在'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'栏填写......”,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。

    6、联系地址、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?

   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,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,目前未作强制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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